自駕游遭遇河水暴漲淹路面,齊先生的愛車遭了殃。施救、維修、把車拖回鄭州……折騰了一大圈,花了20多萬元,但保險公司以齊先生沒買“涉水險”為由拒賠。
原來,“全險”不全,不光“涉水險”,玻璃險、輪胎險……成堆的險種都需額外購買。法官建議:為免歧義,“車輛全險”改稱“自身車輛險”。
涉水熄火保險公司不賠
2011年8月1日下午,齊先生一行自駕游內(nèi)蒙古。誰知,連日大雨導致河水暴漲、公路被淹。剛一涉水,齊先生的車就熄火了。他馬上聯(lián)系保險公司請求對方施救。在大慶拆檢后,發(fā)現(xiàn)車輛損壞嚴重,他只好聽從保險公司的建議把車拖回鄭州維修。齊先生總共支付了拆檢、拖車和維修費230767元。
想著買了車輛全險,齊先生并不擔心?蓻]想到,保險公司拒絕賠償,理由是齊先生沒買“涉水險”。
齊先生把中國平安財產(chǎn)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告上法庭,請求判令對方支付保險賠償金230767元。
法院:事先不明示保險公司必須賠
法院審理后認為,齊先生為修車支付的費用是合理、必要的支出,保險公司應該賠付。
雖然保險公司辯稱齊先生沒買“涉水險”所以不賠,但是卻沒有證據(jù)證明齊先生在投保時,保險公司就有關免責條款向齊先生進行了提示告知。而對免責條款做明確的提示和說明是我國保險法明文規(guī)定的。昨日,鄭州市金水區(qū)法院判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(chǎn)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原告齊先生保險理賠款230767元。
原來,“涉水險”又叫發(fā)動機特別損失險,是車主為發(fā)動機購買的一種附加險,不包括在全險里面,也不能單獨購買,只有上了車損險才能買“涉水險”。
法官:“全險”容易產(chǎn)生歧義,建議改稱“自身車輛險”
丟了輪胎保險公司不賠、發(fā)動機進水不賠、車子被人劃了不賠、車上乘客受傷也不賠……真到愛車破了相、受了傷時,車主們才心疼地發(fā)現(xiàn),當初買的“全險”其實一點兒都不全。
鄭州高新區(qū)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瑞艷說,“全險”的叫法并不準確,車主們購買的所謂“車輛全險”只是基本滿足需要,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險種都名目繁多,根本不可能買全。玻璃險、輪胎險、涉水險等毫不引人注意的附加險,多數(shù)車主有時并不會購買!啊U’的叫法很容易產(chǎn)生歧義。”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閆明說,“不如改稱‘自身車輛險’!
“在投保時,除保險公司業(yè)務員要盡到明示義務外,投保人自己也要認真閱讀保險條款,明確自己所購買的險種和保險范圍。”吳瑞艷提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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