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質(zhì)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局2004年發(fā)布的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、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》(GB19522-2004)中規(guī)定,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/100ml、小于80mg/100ml的駕駛行為。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/100ml的駕駛行為。
據(jù)估算,20mg/100ml的酒精含量,相當于一杯啤酒;80mg/100ml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2瓶啤酒。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00mg/100ml,就意味著飲用大約半斤低度白酒或3瓶啤酒。
處罰酒駕分5級
1.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2.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
3.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五百元罰款。
4.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二千元罰款。
5.一年內(nèi)有違反上述規(guī)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,被處罰兩次以上的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五年內(nèi)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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